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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邹某某、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

作者:时间:2023-10-1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10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王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周*诉被告邹**、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彭飞独任审理,于2023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邹**、武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笔借款是否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欠付的本金和利息是多少。
  针对债务是否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虽然本案中被告武庆系作为保证人签字,但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款项系用于生产经营及家庭开支,被告武庆签字的行为表示其知晓借款事宜,也知晓款项系用于生产经营及家庭开支,故本院认为该笔借款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截止2022年10月9日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首先针对被告提出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曾向原告现金支付利息的主张,虽原告提出被告曾支付现金系用于归还其他借款,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借款,且微信和短信中也提及到原告或其配偶到被告家中拿现金的事实,故对于被告主张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6月5日之间现金支付利息的意见予以支持,本院确认被告实际支付利息至2020年6月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院依法将借款利息进行分段计算,并将被告归还的款项进行依法冲抵利息及本金,具体为:2020年6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约定月利率1.5%计算被告还需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187500元,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4.6%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30日产生利息人民币143972.22元,共计欠付利息人民币331472.22元。1.2020年10月30日被告偿还人民币500000元后仍欠付本金人民币4831472.22元;2.2020年11月10日偿还400000元后仍欠付被告借款本金4453025.95元;3.2020年12月11日偿还1000000元后仍欠付借款本金3509010.38元;4.2021年2月9日偿还1000000元后仍欠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594396.3元;5.2021年8月28日偿还300000元后仍欠付2504830.67元;6.2021年12月23日偿还300000元仍欠付本金人民币2323684.89元;7.2022年3月15日偿还200000元后,欠付本金人民币2200960.32元。截止2022年10月9日仍欠付本金人民币2200960.32元及利息人民币186555.84元。故本院仅支持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截止2022年10月9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960.32元及利息186555.84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10日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对于原告主张的保全担保费,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故保全担保费人民币7948.96元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1、被告邹**、武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剩余借款人民币2200960.32元及利息186555.84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2、被告邹**、武庆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保全担保费人民币7948.96元;
  3、驳回原告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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