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 原告:B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祁东县居民,住该村14组13号,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律师
· 被告:A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
案情概述:
· 原被告关系:原告B某某与被告A某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
· 借款经过:2023年5月28日至2023年8月20日期间,原告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在被告A某某手中,被告于2023年5月28日至2023年8月18日期间分多次通过ATM取款,累计取款200000元。取款前后,被告在微信与原告进行了确认,表达了“借用”“会尽快存进去”“xx出院就拿回给你”等意思。
· 催讨情况: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00000元未归还。
诉讼请求:
· 判决被告A某某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3年8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1月6日)。
法院认定事实:
· 原告银行卡在被告手中期间,被告共支取200000元,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款金额为200000元。
· 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聊天记录显示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婚前之前,原告发给被告的婚礼时间为2023年10月3日,故逾期利息起算点应为2023年10月4日,逾期利息按3.45%标准计算。
判决结果:
· 被告A某某归还给原告B某某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从2023年10月4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时止)。
·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A某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