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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某诉B集团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

作者:时间:2024-09-1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86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1. 原告A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2. 被告

1. 广东B集团有限公司

2. 佛山市C服务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1. 2021 12 11 日,原告与被告B公司签订《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B公司向原告转让佛山市某某号商铺的使用权,转让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 2041 12 10 日止,期满后再赠送使用期至 2048 12 31 日止。合同约定B公司在 2022 12 31 日前交付物业,否则应按已收转让金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逾期交付之日起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90 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物业使用权总转让金额为 74660 元,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期转让款 49769 元,尾款 24864 元以每月租金及月入场费 4000 元抵扣。原告已支付首期转让金 49796 元,但涉讼物业尚未建设完毕,B公司至今无法交付。

2. 2021 12 11 日,原告与被告C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原告将涉讼物业委托给C公司经营管理,期限为 8 年。原告支付了策划推广服务费 50000 元及物业权益保障金 746 元,剩余物业权益保障金 48994 元以每月租金及月入场费 4000 元抵扣。因B公司违约导致物业无法交付,《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客观上丧失履行基础。

3. 被告C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B公司为其独资股东。

 

经过

 

1.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B公司的《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与C公司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要求B公司返还物业使用权首期转让金并支付违约金,C公司返还策划推广服务费及物业权益保障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B公司对C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本案实际支出的律师费及执行回款后的 11% 作为后续律师费,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2. 被告B公司辩称同意解除《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认为原告未足额支付转让款构成违约,且原告未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原因在于自身,B公司对C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不应承担律师费。

3. 被告C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但不同意返还策划推广服务费,认为其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合同未约定资金占用费和律师费的承担。

 

判决结果

 

1. 确认原告A某某与被告广东B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关于物业使用权出让期限二十年内的约定于 2024 3 22 日解除。

2. 解除原告A某某与被告佛山市C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3. 被告广东B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物业使用权转让款 49796 元予原告A某某

4. 被告佛山市C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策划推广服务费 50000 元及物业权益保障金 746 元予原告A某某

5. 被告广东B集团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佛山市C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 驳回原告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7. 案件受理费 1894 元,由原告负担 378.8 元,被告广东B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1515.2 元(佛山市C服务有限公司亦需负担其中 534 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受理费 1515.2 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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