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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A与B、C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作者:时间:2020-08-1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94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5月22日,被告A驾驶车号为鄂A×××××的吊车,在黄陂区盘龙XX工地上进行吊装作业时,不慎将吊车外的原告左手致伤,由黄陂公安分局盘龙派出所证明,此事故由被告A负全部责任,伤后,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事后,经法医鉴定,原告构成八级伤残,双方经多次协调无果,为此,原告依法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45309.2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A出资购买重型专项作业汽车,挂靠被告武汉XX公司从事营运,该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武汉XX公司,车号为鄂A×××××,2016年5月22日,被告A驾驶车号为鄂A×××××的重型专项作业汽车,在武汉盘龙XX的奥特莱斯工地停车吊装钢筋,雇请原告A为装卸的钢筋挂钩,原告A在挂钩钢筋时,因吊装的钢筋打转,将原告A左手致伤,伤后,原告A在黄陂区XX分院住院治疗5天,用去医疗费6962.20元,在协和医院住院治疗25天,用去医疗费66541.50元,并用去门诊医疗费1465.20元,住院治疗合计30天,医疗费合计74968.90元,经法医鉴定,原告A构成八级伤残,误工休息时间为150日,护理时间90日,营养时间120日,后期医疗费5000元,并由原告A用去鉴定费1800元,原告A伤后,被告陈X支付AX73503.70元,事后,双方经多次协调无果

法院判决对方被告及保险公司按照我方原告诉求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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