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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XX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武汉市XX管理处劳动争议

作者:时间:2020-08-1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88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与理由:

一、A在2006年是在B管理处工作,但A是否从2005年5月就入职B管理处,B管理处不清楚,A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

二、B管理处与A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实际上是运安公司为B管理处提供司乘服务,B管理处向运安公司支付服务费,双方之间是劳动承揽关系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劳务派遣关系

三、B管理处并未给A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A2005年5月入职B管理处从事司机工作,因B管理处将司乘工作外包,A于2008年9月转入运安公司处,由运安公司派往B管理处工作,运安公司为A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A基本工资为1500元,绩效工资500元,2017年1月1日B管理处与XX公司签订《武汉市B运输管理处后勤保障服务协议》,约定XX公司为B管理处使用的公共区域进行服务并提供职工就餐和司乘服务等其他专项服务项目,协议有效时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5月1日起A被安排到B管理处从事司机工作,XX公司向A发放工资,A的社会保险仍由运安公司缴纳,运安公司未与A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未向A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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