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基本信息:
1. 原告:A,汉族。
2. 被告:B,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2. 案件背景:
1. 2021年9月,被告B因承包某乡新庄村公墓停车位项目,聘请原告A从事挖机作业,约定挖机费用为230元/小时。
2. 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60000元劳务费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3. 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60000元。
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所有款项时止)。
3.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4. 被告答辩意见:
1. 被告B未到庭,但提交答辩意见称项目是与案外人严志宏共同承包,亏损后认为原告的报酬应由严志宏支付。
2. 被告表示不愿意打欠条,但在微信上确认了欠款金额,并承诺有钱后会慢慢偿还。
5. 法院认定事实:
1. 原告A提供挖机为被告B承建的瑞昌市某乡新庄村公墓停车位项目施工。
2. 2023年5月,被告B在微信中确认尚欠原告挖机钱60000元。
6. 法院判决:
1. 认定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劳务合同纠纷。
2. 判决被告B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A报酬60000元。
3. 判决被告B支付自2023年9月起至还清款项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年利率3.55%计付。
4.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B负担。
7.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8. 案件总结:
1. 本案通过法院审理,确认了原告A与被告B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
2.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 案件体现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违约责任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