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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恋爱期间大额转账,分手后可追回

作者:时间:2024-03-1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48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梁某与被告黄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柱、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黄某返还梁某欠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黄某承担。事实与理由:梁某、黄某自2021年10月份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黄某以多种理由向梁某借款,并承诺嫁给梁某,为巩固双方恋爱关系,梁某分四次通过支付宝向黄某转款24000元。后黄某向梁某提出分手,梁某多次联系黄某要求返还欠款均遭拒绝。黄某已经严重侵害到梁某的合法权益,故为维护梁某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黄某辩称,1.2021年10月1日,黄某因有急事向梁某借人民币几千元,梁某直接在支付宝转账给黄某1万元,因无需过多,黄某转回4000元,梁某并未收取,并退回;2.2021年10月14日,黄某、梁某、李某某晚上在饭店吃饭喝酒。回家之后,黄某与梁某开玩笑,因二人已为情侣关系,黄某说:“既然你那么喜欢我,就2万元把我娶了吧”。梁某直接从支付宝转账给黄某1万元,并说:“加上上次的1万元正好可以娶你了”。黄某表示惊讶:“你真的给我吗”。梁某说:“这还能有假,给你的就是给你的”;3.2021年10月27日,黄某有急事向梁某借人民币3000元。梁某直接在支付宝转账给黄某3000元,并说:“给你的就是给你的,我还能找你要吗”;4.2021年11月9日,黄某要买宠物,并告知梁某想买宠物钱不够一事,梁某在支付宝转账给黄某1000元;5.金额共计24000元,全部金额并未提及利息、归还日期、无借条、未签字画押,且梁某多次强调不用还了。分手时,并未逼迫黄某归还,还说:“2万元你愿意留下就留下,愿意给我就给我转回来。3000元不用还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9月底,梁某与黄某因玩“剧本杀”而认识,双方互相添加了微信联系方式。2021年10月1日,黄某因与其朋友盗窃超市物品需要赔偿向梁某提出借款请求,并表示需要赔偿6000元左右,梁某随即通过支付宝向黄某的支付宝账户转账10000元,黄某认为用不了这么多,故向梁某转回4000元,梁某未接收。梁某称其当时认为是黄某不好意思收这么多,所以没有接收退回的款项。

2021年10月初,梁某与黄某确定为恋爱关系。2021年10月14日,黄某在与梁某微信聊天时向梁某表示想要与其结婚,并询问梁某是否愿意两万娶她回去。梁某回复称:“我再给你转一万不就行了”。黄某称:“我不需要彩礼,你给了我一万了,两万娶我回去,你要是愿意,真的找一个合适的机会,我们订婚吧”。梁某随即通过支付宝向黄某的支付宝账户转账1万元。二人另约定了与双方家长见面。

2021年10月27日,黄某以想要投资哥哥的烟酒店为由向梁某借款,梁某于同日通过支付宝向黄某的支付宝账户转账3000元用于投资烟酒店,并在微信聊天中向黄某表示:“我还管你要么,给你的就是给你的”。2021年10月28日,梁某与黄某因家人不同意二人交往而暂时分手,梁某在微信聊天中向黄某表示:“3000元不用还了”。

2021年11月8日,黄某在与梁某微信聊天时表示其想要买宠物狐狸,希望梁某赞助部分资金,并称说不定狐狸到了心情好就和梁某和好。梁某随后于2021年11月9日通过支付宝向黄某转账1000元用于购买宠物狐狸。

梁某与黄某彻底分手后,梁某认为其向黄某转账的共计24000元黄某应予返还,故向黄某索要,因黄某一直未偿还,故梁某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梁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黄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以及梁某、黄某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梁某于2021年10月1日向黄某转账的1万元,最初确系梁某向黄某出借的款项。但后续二人发展为情侣关系,且在2021年10月14日黄某向梁某提出2万元娶她的提议并且梁某另外向黄某支付宝转账1万元后,2021年10月1日转账的1万元的性质已发生转变,与2021年10月14日转账的1万元一同成为梁某为与黄某订婚或缔结婚姻关系而向其支付的款项。黄某称向梁某提出2万元娶她的提议时系具有开玩笑的成分,结合双方认识时间较短、黄某刚刚成年年龄较小以及梁某支付2万元后黄某的反应等事实进行判断,该提议在提出时应确非是黄某经过谨慎考虑的真实意思,但梁某向黄某支付2万元,却是梁某想要与黄某缔结婚姻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梁某向黄某支付该2万元时二人尚未达成缔结婚姻关系的真实合意,该2万元尚未构成婚约彩礼,但梁某支付该款项有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的明确目的性,黄某对此也明确知晓,现梁某与黄某已经分手,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并未实现,黄某占有该款项已不具有法律依据,系取得的不当利益,故对于梁某要求黄某返还该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梁某要求黄某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亦于法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诉前调立案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上述资金占用利息应自该日起计算。本案的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立案案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梁某于2021年10月27日向黄某转账用于投资烟酒店的3000元,梁某在向黄某转账时即表示“我还管你要么,给你的就是给你的”,且在二人暂时分手时,2021年10月28日梁某亦向黄某表示3000元不用还了。故该3000元应为二人恋爱期间,梁某为巩固与黄某的恋爱关系、促进二人的感情发展而自愿对其进行的赠与,现梁某要求黄某返还该30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梁某于2021年11月9日向黄某转账用于购买宠物狐狸的1000元,明显系为发展促进二人感情而自愿进行的赠与和帮助,现梁某要求黄某返还该1000元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于梁某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梁某20000元;

二、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梁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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