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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段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案

作者:时间:2023-10-1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78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王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张**、段**与被告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于2021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二原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张**、段**和俞**双方已经达成借贷合意,且所借款项已实际交付,借款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且生效。张**、段**有权要求俞**还本付息。关于借款本金,根据转账记录结合原告陈述,本院确认借款本金为400000元。
  关于利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期内借款利率为1.28%/月,借期为3个月,被告欠付原告2022年1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按照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5120元。对于逾期还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因被告逾期还款,现被告向原告支付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原告亦提交了其因本案支付律师费20000元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优先受偿权,本案原、被告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其名下位于昆明市××座××单元××号的房屋设立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以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现原告主张对被告位于昆明市××座××单元××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1、被告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段**借款本金400000元;
  2、被告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段**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止,按照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512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3、被告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段**律师费20000元;
  4、原告张**、段**有权对被告位于昆明市××座××单元××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8元,由被告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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