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陈**诉被告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理人荣艺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法的买卖合同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买卖合同成立于民法典实施前,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及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销货明细单》以及《欠条》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已经依约履行完毕供货义务,被告应当依约履行支付义务,即支付原告尚欠货款104611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货款104611元;
二、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