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杨**诉被告于**、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2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代理人荣艺源和被告于**、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公民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以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杨**与被告于**、谭**买卖合同成立,且庭审中双方均对标的物实际交付无异议,被告理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原告催要货款的合理期间内给付,至今未给付实属不当。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于**、谭**给付货款人民币1847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当庭亦提交证据证实逾期付款违约金客观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抗辩称其仅为成都威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收货物,货款应由成都威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对于该抗辩理由,被告当庭出示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抗辩理由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杨**货款人民币18476元。
二、驳回原告杨**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