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的张*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彭**、王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的张*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彭**、王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
二、由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案件受理费1878元,由被告李**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