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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时间:2023-04-2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37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XXXX集团(XX广播电视台),住所地XX市西安南XX。

法XX代表人:冯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江苏XX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XX。

法XX代表人:唐XX。


审理经过


原告XXXX集团(XX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XXXX)与被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高世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XX公司法XX代表人唐XX于2022年1月13日到庭参加了庭前谈话,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此后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中XX公司支付XXXX合作费用20万元;2.要求中XX公司支付XXXX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8日,XXXX与中XX公司签订《2019年XXXX年货大集合作合同》,约XX:XXXX以自身相关销售渠道为平台为中XX公司提供宣传;活动时间为2019年1月19日至27日。XXXX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中XX公司至今未支付款项。


被告辩称


被告中XX公司辩称:双方合作中约XX的一些内容没有写到合同里面,导致XXXX没有按照双方口头约XX的内容履行。现场活动的确已经举办了,但是电视台广告只做了三天,后面就没做了。双方口头约XX要达到的宣传效果没有实现,导致产品销售情况不如意,有价值10余万元产品滞留,中XX公司将产品退还给相关企业,相关企业也没有退还费用,故中XX公司目前无力支付20万元,只能分期支付10万元,剩余产品可以抵偿给XXXX。不同意支付利息。


本院查明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及质证意见,认XX事实如下:

2019年1月18日,XXXX(乙方)与中XX公司(甲方)签订《2019年XXXX年货大集合作签约合同》,主要约XX:乙方以其相关销售渠道为平台,调动相关宣传渠道资源对甲方代理产品及农副产品开展相关宣传和营销活动;甲方负责组织产品生产、外包装制作、分装、运输;甲方在乙方提供销售全渠道中所得销售利润的30%作为乙方的分成比例,每月完成结算;乙方负责提供宣传方案、现场物料印刷和展位搭建等现场执行等;合作时间2019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16日;合作费用20万元,由甲方分别于2019年1月18日支付乙方10万元、于2019年3月18日支付乙方5万元、于2019年5月18日支付乙方5万元;活动时间为2019年1月19日至27日9天,2019年1月19日活动地点为XX电视台院内(电视塔下),2019年1月20日至27日活动地点为XX市云龙区解放路142号(物华纺织品批发市场院内);2019年年货大集由全国广电电商产业联盟与XXXX进行合作,XX物华纺织品批发市场协办,只为扩展年货大集销售产品种类、数量,提升年货大集品质和级别,同时完成物华纺织品批发市场宣传活动;合同对活动日程表进行了详细约XX,载明2019年1月18日物料进场至2019年1月27日活动结束的具体安排;新闻报道、前期宣传对接部分对XXXX应当提供的宣传内容进行了约XX,具体包括电视宣传、新媒体渠道宣传、其他三大类;电视宣传包括三项,分别为宣传片(在XX电视台四个频道随机播出,10次/天,共10天,时长不超过1分钟,可根据传播效果浮动)、拉滚字幕(《帮问》栏目中“拉滚字幕”预告,1遍/天,共10天;四大晚版剧场拉滚字幕预告各2遍/天,共10天)、栏目口播(《张慧帮你问》《XX夜新闻》口播预告,各1次/天,不少于7天);新媒体渠道宣传包括四项,分别为微信(《无线XX》微信公众号推送年货大集不低于3条)、无线XXAPP(开设专页宣传)、微博(每天不低于3条)、淮海网(配合相关采访,统一发布);其他指关联账号的短视频发布,关联账号包括XX头条号、无线XX抖音号、无线XX网易号、无线XX企鹅号、无线XX一点号、无线XX大鱼号等新媒体平台同时发布,确保每天各平台不低于10条视频的发布。

同日,XXXX(乙方)与XX物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纺织品批发市场(甲方)签订《合作协议》,约XX:合作时间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1月27日;合作内容为在甲方南院空地举办2019XXXX年货大集活动;甲方只负责提供场地、提供电源,配合乙方工作流程;乙方负责举办活动所需的一切手续等;乙方支付人工费8000元。

就现场执行部分,双方均认可线下活动已按约XX举办。

就媒体宣传部分,XXXX已完成内容如下:

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1月22日、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1月27日,XX电视台《张慧帮你问》栏目对XXXX年货大集活动进行了宣传报道,包括播放宣传片8次、拉滚字幕7次、进行口播8次。

2019年1月20日,XX电视台《第一百姓》栏目对XXXX年货大集活动进行了宣传报道,包括播放宣传片、拉滚字幕、进行口播。

2019年1月19日、2019年1月20日,无线XX微信公众号分别刊登三篇文章就XXXX年货大集活动进行宣传,文章刊登位置为当日发布文章头条的一篇,第二条的两篇。

2019年1月19日、2019年1月26日通过微博账号无线XX发布宣传XXXX年货大集活动微博各1条。2019年1月20日、2019年1月22日通过微博账号无线XX发布宣传XXXX年货大集活动微博各2条。

淮海网刊载了对2019年XXXX年货大集活动的宣传稿件。

因《2019年XXXX年货大集合作签约合同》未就各项媒体宣传内容的价格标准进行明确约XX,XXXX提交其刊例价格册证明费用具体标准,该价格册显示:《张慧帮你问》节目中时长30秒的广告在前五分钟播出价格为5000元,后三十分钟播出价格为10500元;《第一百姓》节目中时长30秒的广告在前五分钟播出价格为4500元,后三十五分钟播出的价格为9800元;无线XX微信公众号发布软文的价格根据当天发布位置为头条、第二条、第三条等价格分别为3万元、1.5万元、1.2万元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XX,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XX的除外。本案合同的签订和主要义务履行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当时有效的合同法规XX。

本案中,《2019年XXXX年货大集合作签约合同》系XXXX与中XX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XX,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结合双方陈述及在案证据,本院认XX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XXXX是否如约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对此,本院详述如下:第一,合同约XXXXXX的合同义务包括活动现场内容的执行和媒体宣传两大部分。现场内容执行部分,双方均认可XXXX已如约完成,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媒体宣传部分,中XX公司提出异议,XXXX作为合同义务履行一方应就其完成合同约XX内容承担举证责任。第二,从在案证据来看,XXXX实际完成的媒体宣传部分不足合同约XX内容的一半:合同约XX宣传片播出10天、每天10次,可根据传播效果浮动,实际播出共9次;合同约XX拉滚字幕《帮问》栏目10天、每天1遍,四大晚版剧场拉滚字幕预告每天各2遍,共10天,实际仅《张慧帮你问》栏目共计播放7天;合同约XX栏目口播在《张慧帮你问》《XX夜新闻》每天各1次、不少于7天,实际仅《张慧帮你问》栏目播放8天;合同约XX无线XX微信公众号推送不低于3条,已完成;合同约XX无线XXAPP开设专页宣传,未完成;合同约XX微博每天不低于3条,实际仅履行4天,每天均少于3条;合同约XX淮海网发布文章,已完成;合同约XX6个短视频关联账号,每个平台发布视频不低于10条,实际6个平台均未发布任何短视频。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XX或者约XX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XX。当事人有关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约XX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XX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XX履行。因《2019年XXXX年货大集合作签约合同》对XXXX各项合同义务的价款未明确约XX,未有证据表明存在相关市场价或政府指导价,故本院综合考虑到现场活动执行内容为宣传基础、活动已如约举办完毕、合同约XX电视宣传片播出可视情况浮动、电视台宣传为双方约XX占比较高的媒体宣传内容、双方履约情况等因素后,参考刊例价的标准酌情确XX中XX公司应支付合作费用15万元。中XX公司逾期支付合作费用按常理应会给XXXX造成一XX利息损失,故本院对XXXX主张的利息在本金15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支持。中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庭审,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在案证据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XX》第一条规XX,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XX集团(XX广播电视台)合作费用15万元;

二、被告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XX集团(XX广播电视台)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XXXX集团(XX广播电视台)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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