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2-09-2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53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11月26日17时28分,T驾驶联众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BXXXXX的小型轿车(乘坐人J),在某某路高架由西往东行驶至公铁立交段时,追尾同向行驶的Q驾驶车牌号为皖PXXXXX的小型轿车车尾,造成车辆损坏,J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无锡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交警队)认定T负全部责任、QJ无责任。皖PXXXXX号汽车在人保望江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苏BXXXXX号车辆在人保无锡公司投保了承运人险。遂诉至法院要求T、联众公司、人保无锡公司、Q、人保望江公司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裁判结果


一、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J各项损失共计12000元。

二、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J各项损失共计172838.64元。

三、T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J各项损失共计4994元。

律师观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535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