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李某虚构事实对委托人柳某提起借款合同的诉讼,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程序存在违法及事实认定不清,指定再审。理由如下: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依照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住址,在邮寄送达传票及判决书时,被记载为收件人拒收,现有证据证明该住址并非申请人的户籍地和居住地,故一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拒收诉讼文书并缺席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程序错误应予纠正。审查中,依申请人陈述和证据材料证明,以及案外人董某自认借款的事实,应当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以查明事实并作出判决。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