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被告合同纠纷胜诉后,被告为公司,因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执行终结。但被告的股东个人很有钱,于是我们考虑是否存在将股东追加进来,以便本案尽快回款。经过详细分析,我们申请追加股东个人追加为被执行人,经过审理,最终追加成功。
2、律师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 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 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 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被 申请人林*翠作为案涉期间被执行人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 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林*翠为 (20**)粤 0306 执 18250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3、律师点评
一旦遇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一定要考虑执行案件是否有其他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尽可能扩大执行主体,来帮助早日回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