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湖北A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以浙江B医药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3 年3月27 日,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案涉裁决: (一) 浙江B医药有限公司向湖北A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实际损失368650.41元; (二)驳回湖北A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他裁请求;(三)本案保全费 4173 元由浙江B医药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 26659 元,由湖北A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承担2665.9 元,浙江B医药有限公司承担 23993.1 元。由于仲裁费已由湖北A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预缴,故浙江B医药有限公司应将其承担的保全费、仲裁费连同上述第 (一) 项裁决所列款项于本裁决书送达次日起 10 日内支付给湖北A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浙江杭生医药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审查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 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狗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关于浙江杭生医药有限公司认为涉案仲裁裁决没有仲裁协议,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的理由
仲裁委依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湖北A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受理本案,且武汉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的两次开庭中,在仲裁员的询问下,浙江B医药有限公司均回复同意将双方纠纷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现其再以本案不存在仲裁协议为由认为仲裁裁决应予撤销,其该项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浙江B医药有限公司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存在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浙江B医药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理由均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本院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 (十-)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B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我方湖北A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裁定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