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刑终280号
原公诉机关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XX,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XXX采油一厂工人,住西安市高陵区。2019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22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XX,陕西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XX,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西安市高陵区。2019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22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同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XX、徐XX,陕西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XXX采油二厂工人,住西安市高陵区。2019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22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XX,陕西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又名王X,女,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XXX采油一厂工人,住西安市高陵区。2019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22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1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鹿XX,陕西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X,女,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西安市高陵区,住。2019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22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X,陕西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西安市高陵区。2019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抓获,2020年1月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X、闫X,陕西XX律师。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审理高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邵XX、曹XX、刘XX、李X、黄XX、李XX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2日作出(2020)陕0117刑初15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邵XX、曹XX、刘XX、李X、黄XX、李XX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西安市检察机关及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7刑初15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