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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XX公司与冯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0-09-0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67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XX。
法定代表人:朱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XX,男,汉族,1982年10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冯XX,女,汉族,1986年11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红,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XX公司与被告冯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成都XX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开庭时间为2019年1月29日10点30分,地点为本院第十六法庭。原告成都XX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成都XX公司诉被告冯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成都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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