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1. 原告以被告名义参与某项目比选,并支付了比选保证金100万元。
2. 被告声称原告私刻公章,导致被告陷入诉讼纠纷,要求原告赔偿损失。
3. 原告出具《保证书》和《担保书》,承诺对中标项目提供担保。
4. 原告和被告就保证金退还问题发生争议,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事实证明:**
1. 原告确实向被告支付了100万元比选保证金。
2. 被告提供了《内部承包协议》和《承诺书》,显示原告授权他人管理项目,并承认私刻公章。
3. 法院查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原告借用被告资质承揽工程。
4. 被告因处理与项目相关的诉讼,支出了鉴定费、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和差旅费。
**审判结果:**
1.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XXX80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 二审法院驳回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审判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及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关于民法典实施前后法律事实的适用问题。
4. 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挂靠关系违法,原告的担保行为无效,因此被告应返还原告支付的比选保证金。
5. 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酌情确定原告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
6.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未能证明与原告达成抵消协议,且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