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诉人(原审被告)不服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2022)川0421民初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借款、还款、担保责任等法律问题。
**当事人信息:**
-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某省某县。
- 上诉人(原审被告):乙,男,1994年出生,汉族,住某省某县。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丙,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某省某县。
**诉讼代理人:**
- 彭X、王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上诉人甲和乙。
- 冯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被上诉人丙。
**上诉请求:**
1. 撤销原判。
2. 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3. 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
1. 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已还款290000元,但一审仅认定90000元。
2. 抵押合同不成立,上诉人甲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
1. 存在多个纠纷案件,本案与这些案件相互牵连。
2. 实际借款为225000元,上诉人甲作为债的加入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 乙出具《借条》借款300000元,实际交付225000元。
- 甲作为担保人,后作为还款人签字确认。
- 乙、甲已归还借款90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
1. 甲、乙归还丙借款本金135000元。
2. 驳回丙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
1. 确认乙、甲已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尚欠75000元。
2. 甲既是保证人也是还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
1. 撤销一审判决。
2. 乙、甲归还丙借款本金75000元。
3. 驳回丙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
- 一审案件受理费4675元,甲、乙共同负担1558元,丙负担3117元。
-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甲、乙共同负担1667元,丙负担1333元。
**判决性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执行说明:**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