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因保管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保管的款项及利息等,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证据。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判决被告返还保管款项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当事人信息:**
- 原告:男性,汉族,1994年出生,住所地为某省某市。
-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彭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男性,汉族,1990年出生,住所地为某省某县。
**诉讼请求:**
1. 被告返还保管款项若干元。
2. 被告返还代购手机款项若干元。
3. 被告支付逾期还贷损失若干元。
4. 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若干元(暂计至某日期)。
5. 诉讼请求总额暂计若干元。
6.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定事实:**
- 原告与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
- 原告向被告转账共计若干元,被告向原告转账若干元。
- 原告主张被告未返还保管款项若干元。
- 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代购手机款项若干元。
- 原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法院认为:**
- 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 原告交付被告若干元,被告已返还若干元,尚余若干元未返还。
- 原告主张的代购手机款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 原告主张的逾期还贷损失,不予支持。
- 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1.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保管款项若干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未返还款项为基数,从某年某月某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
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