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原告与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及逾期利息,以及律师费。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决被告偿还剩余借款及逾期利息。
**当事人信息:**
- 原告:男性,汉族,住四川省某县。
- 被告:女性,汉族,住四川省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 王XX,四川XX律师。
- 彭雨,四川XX实习律师。
**诉讼请求:**
1.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7500元及逾期利息。
2. 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以及3500元的律师费。
**法院认定事实:**
- 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
- 原告通过银行转账7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共计80000元给被告。
- 被告出具了两张借条,确认借款金额及还款时间,但未约定利息。
- 被告已部分偿还借款,尚欠47500元。
**法院认为:**
- 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
- 被告应偿还剩余借款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借条中未约定律师费的承担,原告关于律师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1. 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75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7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7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 驳回原告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