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原告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混公司)与被告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用。被告则辩称已通过项目业主支付了相应款项,并对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当事人信息:**
- 原告: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四川XX律师。
- 被告: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董事长。
-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四川XX律师。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欠款利息。
2.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发生的律师费。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签订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原告按约供货,双方确认总金额。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款项未及时支付。原告多次催告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1. 已通过项目业主支付给项目经理,再由项目经理支付给原告,款项足以覆盖原告的诉请金额。
2. 原告主张的利息和利息标准过高,请求调减。
3. 原告未提供供货发票,未达到付款条件,利息应从判决之日起计算。
4.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过高,请求调减。
**法院认定事实:**
法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合同约定了混凝土的供应量、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进行了结算,确认总金额。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款项未支付。
**法院认为:**
- 双方签订的供应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支付剩余货款。
- 被告未按期支付货款,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支付逾期利息。
- 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律师费实际发生,故不支持律师费的诉请。
- 双方约定保函费由败诉方承担,法院支持原告关于保函费的诉请。
**判决结果:**
1. 被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混凝土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 被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保全担保费。
3.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