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述:
本案涉及一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人在建筑工地受伤后,与用人单位以及分包方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原告认为,尽管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赔偿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然而,被告方则辩称,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且已为原告购买了商业保险。
案件经过: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主张,即使超过六十岁,也应缴纳工伤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还提交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试图证明超六十周岁人员亦能认定工伤。被告方则提交了录音材料,证明已为原告购买了商业保险。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原告在案涉工地工作时已年满六十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导致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的,应由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然而,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意义:
本案对工伤保险责任的认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尤其是在处理超法定退休年龄工人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上。它强调了即使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对于工伤保险责任的界定也是明确的,用人单位和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本案也提醒了劳动者在维权时应注意收集和提交相关证据,以支持其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