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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服务合同案例

作者:时间:2023-12-1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64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是原告XX娱乐公司与被告W服务合同纠纷案,2021519日,原、被告签订了《XX娱乐公司签约主播经纪合约》(以下简称“经纪合同”),约定原告全权代理被告全部演艺事业,被告加入原告旗下公会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合作期限为2021519日至2024519日;被告保证每自然月最低有效直播天数为25天,每自然月最低有效直播时长为110小时,且每月至少上传1条自制独家视频及发布25条优质短视频;如存在消极或怠于直播等情形,则该等直播时长不计入有效直播时长,如被告单日直播时长低于1小时,则当天不计入有效直播天数;未经原告书面同意,擅自终止或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如下违约责任:要求被告返还在原告及相关平台已经获取的所有收益,要求被告支付500万元或被告在原告及相关平台可得所有收益的20倍违约金(二者取高)等。经纪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约义务,向被告支付了1万元签约费。被告自签约以来,长期未达直播时长、天数及投稿数要求,且自2022219日起停播,已构成违约。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律师函等形式通知被告,要求其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被告均置若罔闻。

 

原告XX娱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签约费人民币1万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3.被告承担原告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律师费3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

被告W辩称:

一、原、被告签订的经纪合同为格式合同,其中绝大部分均为格式条款。经济合同为原告事先起草固定,签订合同时未与被告充分协商。合同所约定原、被告权利义务显著失衡。第三条关于双方权利及义务的约定共八款,前五款全部为原告权利,没有被告权利,第六至第八款均为被告义务,即被告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第四条关于收益分配的约定中第一款确定以网络增值服务收益为基数,被告分得45%,剩下归原告所有。该收益为被告直播获取收益,与原告无关,而原告反而分享被告收益;第二款约定原告支付被告签约费1万元,被告必须满足在三年合作期内每月达到有效直播时长及天数方可获取上述款项,如违约不但要全额返还签约费,还需承担巨额违约金,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第六条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共九款,全部是被告违约的责任承担,并无原告违约责任。经纪合同当中原告义务极少,却享有在被告三年合作期内分享收益的权利,被告则需满足三年期限的有效直播,合同限制被告的权利,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绝大部分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二、关于签约费。签约费金额相对不高,仅为1万元,被告认为只要双方达成合作,原告即需支付签约费。合同当中约定了被告必须履行的义务,属于限制被告的权利,从公平角度,1万元即为获取被告三年合作期的对价,还要求被告严格满足直播条件,该限制约定明显对被告过于苛刻,人生有几个三年?遑论必须达到有效直播条件。被告认为对于退出的限制条款无效,原告无权主张返还签约费。

三、关于违约赔偿。被告确实没有按照经纪合同完成直播有效时长及天数,但从对等角度而言,原告仅支付1万元,被告使用自己所有的抖音账户,自行录制视频和进行直播,原告未提供任何帮助,甚至被告还自己花钱购买DOU+进行推广,原告按比例分享了被告直播期间的收益。也就是说,原告在仅投入1万元且无其他损失的情况,短短数月即主张高达15万元的违约金,明显过高。

四、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原告主张3万元律师费过高,本案标的只有16万元,原告与律所约定基础律师费3万元加上后期风险费用20%,超过律师费收费标准上限,被告有理由怀疑原告利用经纪合同中律师费承担规则,约定明显过高的律师费,变相主张违约金。

五、被告的抖音账户粉丝数量少,不具有商业价值,在双方合作期间该抖音账户价值并无提升。综上,被告确实未按经纪合同完成有效时长的直播,存在一定过错,但原告合作条款过于苛刻,被告不愿再与其合作,请求法院从公平公正的角度依法裁判,解除双方之间的经纪合同。

被告W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XX娱乐公司签约主播经纪合约》。事实与理由2021519日,原、被告签订《XX娱乐公司签约主播经纪合约》,约定原告全权代理被告全部演艺事业,收取被告的收入提成等内容;合作期限为2021519日至2024519日。签订合同前,原告曾承诺会给予被告相应扶持,但被告签订合同并加入原告公会直播后,原告并未按承诺给予应有的扶持。上述经纪合同对被告约定一系列义务,而原告除支付1万元签约费之外再无其他义务,却可在三年合约期内获取被告履行合同的所有收入提成。原告不合理地免除、减轻自身责任,加重被告责任并限制被告主要权利,对被告而言极其不公平;经纪合同为格式合同,其中绝大部分为格式条款,属于无效,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性。

 

法院审理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XX娱乐公司(甲方)W(乙方,艺名/昵称:xx)签订《XX娱乐公司签约主播经纪合约》,约定如下:一、合作内容:乙方同意与甲方合作,并将甲方作为独家合作伙伴。合作期间,甲方独家全权代理乙方全部经纪活动及相关权益,就乙方的全部直播、解说、演艺事业、商业代言、商业活动及推广、自媒体账号、公众号及其内容运营提供独家经纪代理服务,并有权全权代理乙方与第三方直播平台或其他商业活动等第三方签署相关直播、解说、以及与自媒体相关的合同或商业代言/代理合同。二、合作期限:本合约合作期限为3年,自2021519日至2024519日;本合约到期前3个月内,乙方未提出不再续约的书面通知,则本合约自行延续三年;双方同意,合约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拥有签约或续约乙方的优先权。三、双方的权利及义务:3.1甲方有权独家安排乙方的直播工作并作为乙方的委托代理人与第三方签署有关直播合约,乙方应遵守以甲方名义签署的演出合约的约定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3.2乙方保证不得在非甲方指定的平台、公会进行直播,限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娱乐直播、游戏直播、视频发布及解说等,不得以非甲方认可的名义进行直播、视频发布及解说,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出现在任何非甲方公司的产品介绍、宣传等;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擅自参加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权第三方安排任何与自媒体账号、公众号运营的任何行为;……3.6乙方保证每自然月最低有效直播天数:25/月,且每自然月最低有效直播时长:110小时/月,注:如乙方存在消极或怠于直播等情形,则该等直播时长不计入有效直播时长,如乙方任意一天直播时长低于1小时,不计入有效直播天数;3.8乙方保证每月在甲方指定平台成功更新上传至少1条自制独家视频投稿内容,每月最低有效投稿天数为:20/月,及发布25条优质短视频(具体评断标准以平台政策为准),注:自制独家短视频投稿内容需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即为1个有效投稿天:(1)该短视频时长不得短于0.2分钟,且乙方艺人应本人出镜,且出镜时间不得短于0.2分钟;(2)该短视频符合相关平台相关技术规范、内容规范及平台规则之要求,同时未出现因第三方投诉、举报、政府监管等原因予以下线等情形。四、收益分配:4.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所有乙方收益,双方达成共识按如下约定分配:乙方在甲方指定平台上进行直播互动演艺产生的一切网络增值服务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合作签约费、虚拟礼物及衍生的会员特权所产生的佣金)分配比例如下:4.1.1以网络增值服务收益为基数(具体以指定平台后台数据为准),按照乙方45%,剩下归甲方所有的比例进行分配;若乙方对平台的后台数据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收益后5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由甲方与平台进行沟通,并根据平台确认的数据结果据实结算;若甲方为乙方提供礼物资源扶持的,该部分收益乙方不参与分成,该部分礼物资源扶持所对应的分成收入应在乙方收入中扣除,或由乙方在收到平台结算的金额后7日内从平台自提后将个人所得全部返还甲方;若因平台政策或甲方业务运营情况需调整分成比例、结算方式的,则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协议约定;……4.2(1)本合约签订后,且乙方加入甲方公会后台后,甲方同意根据乙方具体直播情况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3万元(大写:叁万元)的合作费用(签约费);(2)双方确认,乙方获取上述签约费的前提是,乙方完全履行本合约的约定,乙方保证自2021519日起至2024519日止期间,每个月均能达到本合约第3.6条约定的有效直播时长、天数要求,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且未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若乙方任何一个月未满足前述有效直播时长、天数,乙方应全额返还前述签约费,同时甲方有权根据本合约第6.4条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但因本合约第8.5条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六、违约责任:6.1乙方承诺,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合约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法正常履行的,或者乙方违反甲方、乙方、第三方平台的三方协议的任何约定,导致甲方损失的,本条款依然有效,乙方承担因此对甲方及任何第三方造成所有损失的所有赔偿责任。6.2乙方非因甲方原因无法直播达10日,或直播时长任意1个月未达标准,或消极怠工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所有费用和收益分成,并按6.5条承担违约责任;……6.4合作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终止本合约约定的义务或怠于履行本合约约定的义务(6.2条的违约情形)或与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签署经纪合约或进行相同或类似经纪合作,或在甲方指定平台或公会或频道以外的其他任何互联网平台或公会或频道进行直播(包括但不限于娱乐类直播、游戏解说、其他解说及分享、平台活动、节目录制、个人名称肖像授权等)、录播、插播、口播,露脸、配音、入驻等任何容易被用户混淆该主播已离开甲方或入驻第三方平台或公会或频道的行为,或将已在甲方指定平台、公会和频道发布的直播视频授权给第三方,或自行安排或擅自在非甲方安排的平台、公会、频道从事商业演艺活动的,或因个人违法犯罪或作弊或违反与相关平台的协议约定及制度导致无法直播成中断直播的,或乙方违反本合约约定的自媒体独家代理合作条款(即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自行接洽或授权第三方安排任何与自媒体账号、公众号运营的任何行为),或违反本合约的承诺及保证的,或违反本合约其他任一约定的,则构成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如下一种(以金额较高者为准)或多种违约责任:1)申请法院禁止行为;2)暂时中止乙方所有费用及分成的结算,直至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时再进行结算和支付,或直接终止乙方全部费用的结算并不再支付;3)要求乙方返还在甲方及相关平台已经获取的所有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平台签约费、合作费用、保底、道具分成、商务收益、礼物分成等);4)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500万元或乙方在甲方及相关平台可得所有收益的20倍违约金(二者取高);5)造成甲方于第三方发生争议或被相关部门处罚的,应当赔偿甲方因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和解金、律师费、政府罚款等甲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6.5本合约6,4约定的“乙方在甲方及相关平台可得所有收益”,是指乙方在合约期间(即与甲方签订的第一份合约生效起至最晚一份合约终止之日止),基于本合约1)甲方投入的推广资源(等额价值)及签约费、保底、底薪等;2)乙方在相关平台账户内已经获取和可期待获取的所有平台签约费、道具分成、礼物分成;3)乙方参与任一经纪活动已经获取及能够(可期待)获取的费用等,上述费用的总和即为乙方在甲方及相关平台可得所有收益;6.6如乙方违约,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及上述违约责任外,同时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主播培训费、推广资源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合理支出;……6.9乙方违反本合约的任一约定,甲方保留解除合约的权利。七、合约的解除与终止:7.1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约。八、其他:8.1本合约签署地为深圳市南山区,其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法律,不考虑冲突法;引起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向合约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其他约定。

2021628日,A公司向W指定银行账户支付1万元;A公司出具《代付款证明》称其受B公司委托支付上述1万元。B公司为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XX娱乐公司。

 

关于直播情况。XX娱乐公司陈述经纪合同签订后,W20216月开播,开播以来每月直播时长、天数均未达合同约定,202111月之后未再开播,20222月份被告登录账号,后台显示开播时长1.56小时,之后被告未再登录过账户开播;被告对原告上述有关直播情况的陈述予以确认。

关于短视频拍摄。XX娱乐公司陈述其为W提供数十次视频拍摄,投放DOU+、千元人气卡等进行引流,投入较高成本。W主张XX娱乐公司仅在签约试镜时为其拍摄三个视频,抖音上传的28个短视频素材均由其本人自行拍摄,DOU+亦为其自行购买。

关于直播收益。20216月至202110月期间,按照45%自提比例,W每月通过直播获取收益分别为987.03元、871.52元、2813.87元、1716.48元、107.55元,其主张其中收益为粉丝支付礼物获得,XX娱乐公司获取的直播分成应冲抵该公司所主张的损失。

另查,XX娱乐公司委托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于20211215日向W发出律师函,要求其收到函件起三日内严格按照经纪合同约定进行直播,返还签约费并商洽违约赔偿事宜。

为证明其维权支出,XX娱乐公司提交了与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付款证明,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具了金额为3万元的律师费发票。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XX娱乐公司与W签订的《XX娱乐公司签约主播经纪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W主张该经纪合同为格式合同,大部分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显著失衡,对此本院认为,W在签订案涉经纪合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XX娱乐公司利用优势地位迫使W签订案涉合同,且就合同期限、直播时长及天数、违约金、收益分配等具体事项而言,XX娱乐公司与其签约主播所签订的合同并未进行一致性和普通性约定,W主张合同条款无效依据尚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案涉经纪合同解除问题W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其与XX娱乐公司签订的《XX娱乐公司签约主播经纪合约》,因经纪合同的履行具有人身依附属性,客观上不能强制履约,XX娱乐公司当庭表示同意解除经纪合同,故本院确认案涉《XX娱乐公司签约主播经纪合约》于20221019日解除。

关于签约费返还和违约金问题。案涉经纪合同签订后,W在履行过程中存在直播时长及天数不足的情形,且自202111月起停止直播,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XX娱乐公司根据经纪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要求W返还签约费1万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XX娱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应当立足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案涉合同履行情况、W收益情况及其过错程度,综合直播行业的特点、XX娱乐公司的投入及主播个体差异等多方面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及违约金敦促合同主体诚实守信的主旨予以确定,据此,本院酌情确认WXX娱乐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

关于律师费问题。系争合同约定律师费属于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范畴并应由被告承担,但并未约定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上述约定如果明确,且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当事人也就应当按约承担责任。但如果一份合同仅约定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通常就不能被视为约定明确而要求违约方全额承担。在此情形下,本院综合考量本案争议金额、案件难易程度及被告承担的违约金对原告损失的弥补作用等情形,酌定被告应当承担律师费金额1.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XX娱乐公司与被告W签订的《XX娱乐公司签约主播经纪合约》于20221019日解除;

二、被告W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娱乐公司返还签约费1万元;

三、被告W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娱乐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

四、被告W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娱乐公司支付律师费1.2万元;

五、驳回原告XX娱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4100元,原告XX娱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XX娱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W负担1100元;反诉受理费25元,被告W已预交,由原告XX娱乐公司负担。原告XX娱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7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W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75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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