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陈依依(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案件概述:
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于2019年5月13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陈某某。
原告朱某因发现被告陈某缺乏家庭责任感、经济问题、对子女照顾不周等原因,提出离婚。
原告朱某曾于2023年3月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未准许离婚。
原告朱某于2024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审理:
法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朱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依依、曲楠,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朱某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女由其抚养,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及承担诉讼费。
被告陈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提出自己没有恶习,且曾为家庭提供经济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朱某与陈某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准许离婚。
判决婚生女陈某某由原告朱某直接抚养,被告陈某自2024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200元,直至陈某某年满十八周岁。
被告陈某每周末可探望陈某某一次,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原告朱某的离婚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陈依依律师代理的案件胜诉。
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得到明确判决,保障了原告及未成年子女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