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都某某与被告山东天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基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都某某通过其在天基公司工作的女儿参与了公司的基金产品投资,并在2023年6月10日向天基公司出借了50000元。由于天基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都某某委托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雪杰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基公司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仲裁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天基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都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同时,法院驳回了原告都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并规定了迟延履行的利息计算方式。
办案过程
立案:都某某于2024年1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代理人朱雪杰到庭,被告天基公司未到庭。
证据审查:法院审查了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据,并认定了借款事实。
判决:法院支持原告要求偿还本金的请求,对利息部分进行了酌定,并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点评
本案中,原告律师朱雪杰有效地利用了法律手段,为都某某争取到了合法权益的保护。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保护,尤其是在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同时,法院对利息的酌定显示了在缺乏明确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法院将依法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决。被告天基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其诉讼权利,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判决。此案提醒公众,在民间借贷中,明确约定和保留书面证据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