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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某与纪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3-12-1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58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7年经朱某某介绍与李某某、纪某认识,得知李某某有一辆奔驰牌GLA轿车正在出售,原告与李某某以95,000元的价格达成交易,在2017年12月10日原告将购车款95,000元转入被告的银行账户内,后该车辆交付给了原告。2017年12月21日,原告将案涉车辆以1044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李某某。2017年12月22日原告将案涉车辆交付给了李某某。2022年6月6日,李某某以没有收到案涉购车款为由在枣庄市台儿庄人民法院对原告提起诉讼,台儿庄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405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劳某返还李某某款项并赔偿损失。被告未向李某某支付购车款的行为侵害了劳某的合法权益。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委托付款关系,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陈述的事实,原告的起诉无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证明原告和被告存在委托付款关系,依法应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劳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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