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张三(上诉人)与A公司(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张三因不满一审法院对其年终奖金和经济补偿金诉求的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三主张A公司应支付其拖欠的奖金及经济补偿金,总计257669元。A公司则请求维持原判,其代理律师为李四,来自天津东方(沈阳)律师事务所。
仲裁结果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张三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A公司拖欠其奖金及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且A公司的内部奖金发放制度合理,张三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办案过程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张三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并驳回了张三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拖欠奖金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上诉:张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或发回重审,并要求A公司承担诉讼费。
二审审理: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查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欠付货款的认定并无不当,且张三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因此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点评
本案中,A公司的代理律师李四成功地为公司辩护,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企业内部管理自主权的尊重,同时强调了劳动者在提出诉求时应提供充分证据的重要性。法院的判决也提醒了企业在制定内部奖金发放制度时应确保其合理性和透明性,以避免类似争议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