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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件无罪辩护成功 公安撤回审查起诉

作者:时间:2024-01-1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70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件无罪辩护成功  公安撤回审查起诉

一、案件情况 

     日化产品由于化学成分含有可提炼制毒的成分,常常在经营活动中因销售的产品含有制毒物品而涉嫌刑事案件,但大多数都是不知情或不了解所买产品成分,辩护方面有较大空间。

本案当事人在贵阳当地最大的批发市场从事清洁用品批发,卖家A到商贸城宣传产品,由于所卖的清洁剂为桶装,且价格实惠,当事人就开始购买,直至案发已购买销售700余桶清洁剂。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抓获A及其同伙后,查清A等人系购买盐酸后稀释,以草酸清洁剂或洁厕剂名义销售。当事人是众多买家之一,其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经阅卷,本人发现案件的主观明知、抽样鉴定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确定无罪辩护方案,及时形成书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提交给检察机关,并当面多次沟通,意见获得采纳,检察机关让公安机关撤回对当事人的移送审查起诉,并终止侦查

 

二、经验总结

     主观方面,主客观一致是审查构罪与否的重要原则,主观方面除了明知以外,目前大量案件存在通过推定明知的方式来认定。本案当事人在购买时被告知成份为草酸,与盐酸是不同物质,并且产品外包装明确贴有“清洁剂”和“洁厕剂”字样,具有隐蔽成份的特征,并且对当事人造成蒙蔽。结合当事人的文化程度和职业经历,其不具备过高的审查义务。当事人主要以经营清洁用品为生,并非通过销售相关产品提炼毒品或谋取暴利。因此,当事人在不知道所购产品不含有盐酸成份情况下购买,不属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

此外,本案大量清洁剂已销售使用,只有80余桶留存待售,辩护人认为现存的物证作为抽样鉴定的样品,并且计算含量比例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以最低计算,含量在500千克以下,也属于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际危害性。

因此,本案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无罪辩护,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继续恢复经营生活,但也以此为经验教训,不购买没有明确成份检验报告或来源不明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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