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一人实控公司被债权人民事诉讼后控告挪用资金的案件,无罪辩护成功
一、案件情况
何某主要从事融资和工程领域的居间活动,2017年李某找到何某希望居间某县的体育公园项目,居间费总共600万,先期支付200万。经何某促成,李某与县政府签订框架协议,后因县政府单方原因将项目改为PPP项目,李某未能实际承接该工程项目,故向何某主张退还全部前期居间费。两人因居间费纠纷引发诉讼,李某一审、二审均胜诉,并已申请法院对何某及公司进行强制执行。
但是当初的200万居间费在两人同意的情况下未直接转入何某公司账户,而是进入何某私人账户,已被何某用于公司和个人开支。李某通过民事执行未果,就通过刑事控告,对何某涉嫌对公司的挪用资金罪进行控告立案,何某被刑事拘留。
二、辩护思路
本人介入后,发现本案存在诸多问题:
1、李某不具有控告人和被害人资格。挪用资金罪保护的客体是公司和股东财产权。李某自始外部债权人,至多作为举报人,不是行为侵害的直接客户。
2、何某的公司可视为一人公司。该公司登记股东两人:何某,何某母亲,但后者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管理,完全是何某用来挂名成立公司。因而与一人公司的运营情况和股权效果一致,可作为一人公司认定。
3、何某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当业务应收款未进入公司账户而进入个人账户时,何某愿意承担民事连带责任,不需上升至刑事评价。
三、办案过程
本人将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意见初步与办民警沟通,在获得其认可情况下,由于关于定性方面与法制存在争议,故案件需提交检察机关审查认定。报捕后,辩护人及时提交《审查逮捕阶段法律意见书》以及检察日报关于武汉市一起“一人公司挪用资金不构成犯罪不批捕”的案例介绍。承办检察官最终采纳辩护意见,案件不予批捕。
挪用资金罪作为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刑事罪名,既要审查其资金流向的合法性和去向用途,又要对公司主体、案件背景和侵犯法益有多方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