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当事人甲系经营或投资多家企业,从事农业领域的农产品加工等方面,既是当地优秀青年企业家,也带动当地村民就业工作。但甲的大伯乙经营煤矿,近两年因一起借贷纠纷与债务人丙有矛盾,后者进行了不实举报,称乙长期进行非法放贷并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等行为,还有涉黑涉恶嫌疑。
因此,甲因为亲属的案件受牵连,被采取指居措施。介入后,通过争取会见权利,顺利见到当事人。但甲被采取强制措施以来一个多月,办案单位均未进行提讯取证,结合对甲日常经营企业情况的了解,其并不具有参与涉众型案件的动机,也只是受大伯邀请投资入股小贷公司,并且公司资质和运营合法合规,接受资金群体均为亲友等小范围圈子,不具有公开性。
根据会见情况和掌握的信息,坚定无罪辩护的辩护方案,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向检察机关提起对指居合法性的侦查活动监督申请,检察机关成功受理审查我们的申请。
正在辩护工作有效果时,通过会见发现公安机关审讯侦查方向已发生变化,不再向指居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调查,反而对甲多年来的经历、业务和资金进行放大镜式的筛查,这明显与办案流程相反,不能先对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再去找相关罪证。我们一方面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希望对强制措施的非法性进行及时纠正,另一方面企业常见的贷款方面和经营活动方面风险,通过多次会见研判,我们也认为不构成犯罪。
在临近指居期限前,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我们第一时间提交相关法律意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无罪辩护,对调查方面涉及的几处刑事风险也做了无罪的分析,最终检察机关做出不批捕决定,当事人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经验总结
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重点通过会见和办案单位沟通来获取信息,进行难度最大的“盲辩”。特别是涉黑涉恶或经济犯罪等专案,指居措施在当前案件的适用较高,以指居取代刑拘开始办案,也证明主观性证据取证难,当前证据获取不充分。律师通过会见掌握的信息极为重要,首先要极力争取会见,保障合法的会见权,其次,根据会见内容研判证据情况,并结合相关信息做好“盲辩”工作。最后,根据辩护方案既向公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也要借助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责,发起监督申请,保障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