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
2014年5月原、被告通过手机上网认识并交往,被告自称未婚想找一个女朋友结婚,其隐瞒已婚有家室与原告交往。交往过程中,原告多次提出和被告结婚的要求,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
2015年3月原告发现自己怀孕一个月,被告知道后表现得很高兴,于是原告再次催促被告与之登记结婚,被告说等孩子出生后一起办。直到2017年夏天原告发现被告早已有家室。被告的欺骗和隐瞒行为让原告感到非常气愤和失望,原告要求被告把孩子抚养权给原告,被告不同意。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原告一人照顾、抚养,2018年2月原告与现在的爱人组织了家庭,俩人希望共同将孩子抚养长大。2020年6月19日原告委托我为代理律师处理女儿抚养权纠纷法律事务。2020年6月22日原告将被告起诉到法院,2020年7月8日诉讼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达成《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协议主要条款:1、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归原告。2、被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不含教育费、医疗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3、女儿未成年期间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由原告承担赔偿责任,4、被告对女儿享有探望权,每次探望前应提前与原告预约时间。2020年8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院意见: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应属有效。该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判决结果:1、非婚女随原告共同生活。2、被告自2020年9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女儿生活费1800元,支付至女儿满18周岁止。3、女儿教育费、医疗费由原告承担。
律师分析:
1、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婚生和非婚生子女承担同等抚养义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被告无固定工作且个人身负巨额债务,目前与妻子关系不和,长期在外躲债居无定所,因此被告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另外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一人照顾、抚养已经与孩子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原告的现任爱人愿意共同抚养这个孩子,代理人认为孩子抚养权归原告有利于孩子成长。且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抚养协议。
3、被告的行为已经涉嫌重婚罪,被告的违法行为给原告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希望被告能引以为戒,努力去弥补自己的过错。
4、本案中被告婚内出轨行为严重伤害了三个女人:妻子、原告、女儿,但都选择不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她们选择了善良和宽恕,代理人希望被告珍惜这份善良和宽恕,做一个好父亲。
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9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