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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权纠纷

作者:时间:2023-10-2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69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名誉权侵权纠纷

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在网络游戏上相识,20199月发展成恋人关系并同居。同居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由于缺少沟通感情上出现裂痕。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和平分手,并于2020417日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订了分手协议,解除了恋爱同居关系。

分手后不久被告又以各种形式开始骚扰原告和原告的朋友,要求加对方微信、QQ好友。原告及原告朋友均未理会他。但被告仍没有停止骚扰,202054日原告再次明确拒绝了被告。当天被告在QQ个人空间留言发表恶意绯谤原告的言词,并在QQ群使用原告真名公开散布该言词。原告当天打电话向110报警,202055日被告被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让其删除不当言词。202056日被告不但没有删除还在散布绯谤言词时使用原告个人照片。事情发生后不明真相的网友纷纷在群内恶语中伤原告,原告又气愤又委屈。事件发生后群主将原告踢出群,原告QQ、微信好友纷纷将其拉进黑名单。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2062日原告委托本律师处理其名誉权侵权纠纷。202068日原告将被告起诉到法院。

法院意见:

1、被告故意通过自己QQ空间发布2篇文章,公开原告真实姓名、个人照片、QQ号等信息,并在标题、内容中使用明显会降低原告社会评价的语言文字,在网络空间内造成一定程度的扩散,客观上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实质影响,已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被告辨称自己所写内容均是事实,其签订分手协议是被原告所骗,交往期间原告利用虚假事实诱导其转账等答辩意见,由于被告自认分手协议确为自己签署,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个人QQ空间内202054日发布的两篇说说文章。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个人QQ空间设置为公开可见,在QQ空间置顶向原告的道歉文章不少于一个月。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于20201112日作出一审判决,上诉期内双方均为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按期履行了判决。

律师分析:

1、原、被告分手后被告为泄愤在QQ个人空间使用原告真实姓名公开散布侮辱、诽谤言词,原告报警后仍不删除侮辱、诽谤言论。短时间内诽谤言论有231人点赞、272人转发,不明真相的网友纷纷将原告拉黑,许多不明真象的人打电话、发信息辱骂原告,通过支付宝与微信添加好友方式辱骂原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名誉权,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2、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00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5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134条的规定,被告侵犯原告隐私权,名誉权并已造成严重后果。被告应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网上诽谤言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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