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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

作者:时间:2024-05-2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79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马某与被告义乌市圣某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金额为66万元人民币,经过陈胡月律师的努力下为被告圣苗日用厂减少了60万元人民币损失

当事人

原告:马某,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聪,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圣某日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经营者: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胡月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请求

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030086074.8)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10万元人民币(庭审中原告变更赔偿金额为66万元人民币)。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辩方观点

被告圣某日用品厂答辩称:一、被告并没有生产行为,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所有的产品都是根据消费者或者下家的需求,通过微信从陈某处进购,其产品进购的渠道是正常合法的渠道,符合交易习惯,且被告收到法院起诉材料后立即下架了产品。被告并没有侵权的故意,属于善意侵权,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在销售该涉案产品获得的毛利润只有14286元,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1、被告将其店铺自2020年3月1日(涉案专利申请日:2020年3月20日)到2023年2月19日的后台数据完整的调取出来显示在这期间,被告总共只交易成功了1000单涉案产品,具体为:2020年3月1日到2020年6月30日,导出整个店铺销售所有订单,没有“喷雾风扇”的销售订单。2020年7月1日到2023年2月19日,导出整个店铺销售所有订单,“喷雾风扇”订单有两笔。其中第一笔:2023年2月10日“订单状态”为“订单关闭”即没有合作订单;第二笔:2022年8月30日“订单状态”为“交易成功”,即合作成功订单。2022年8月30日订单详细记录:“新款小冷风机水冷五5喷雾风扇usb桌面加湿空调冷风扇coolerfan颜色:白色”下单数量是白色500台。新款小冷风机水冷五5喷雾风扇usb桌面加湿空调冷风扇coolerfan颜色:黑色,下单数量是500台。即这个订单总数量是1000台,货品总价:50000元,商家改价(元):10500元(优惠的金额),保价50元每个,实际为39.5元每个,运费(元):1040元,实付款(元):40540元,进价为35元每个,报价时间为:2022年8月26日,发货时间2022年8月30日。因此自2020年3月1日(涉案专利申请日:2020年3月20日)到2023年2月19日的总销量为1000台,毛利润为4500元。2、2023年4月10日与深圳市小某海外仓物流有限公司谈喷雾风扇单价人民币31.5元,下单总数量10800台,付首定金人民币5万。2023年4月17日。深圳市小某海外仓物流有限公司发入库单过来。2023年4月23日发货喷雾风扇数量10392台,客户付清尾款人民币290200元。并且承诺具体按照对方马来西亚仓库实际到货数量为准结算。2023年5月9日,深圳市小某海外仓物流有限公司确认马来西亚收到实际总数10392台,并截图马来西亚仓入库详情以作凭证,入库显示出厂日期2023年4月17日即为客户初次建立马来西亚入库时间,2023年5月2日为这批货到达马来西亚时间,上架时间2023年5月9日为这批货全部入仓上架完成时间。由于客户出国,退款事情一直耽搁。2023年5月22日退少发408个数量的款人民币12852元给客户。总发货数量10392台,总付款金额50000+290200-12852=327348元,单价:327248/10392=31.5元。另外对于这笔订单的进货记录为:2023年4月10日下采购单总数量10800台。2023年3月13日跟工厂谈到采购单价32.2元,2023年4月10日跟工厂通过微信通话谈到采购单价31元。2023年4月17日发送入库单给到工厂。2023年4月23日确认实际发货433箱,并付款200000元作为首付款给到工厂。2023年4月23日确认每箱数量24台。2023年5月12日对账,确认发货总数10392台,并付尾款122152元。两次付款支付宝付款记录,单价:200000+122152=322152元/10392=31元,即大批量进货单价为31元,所以该笔订单毛利润为5196元。3、被告在2023年4月除了进购了10392单外,还陆续进购了414台作为零售出售了,同时加上2023年2月10日“订单状态”为“订单关闭”取消的订单504单在此期间陆续出售。零售销量为918台,进货价35元,零售价为40元,毛利润为4590元。因此从2020年3月1日到收到法院起诉材料下架前总共销售了12310台涉案产品,该涉案产品的总毛利润为:4500+5196+4590=14286元。三、在现有设计空间下,涉案专利创造性有限,对产品贡献率极低。就算将涉案专利的贡献率定为20%,被告因专利而获利的金额为:14286*20%=2857元。而且这还是包含人工成本在内的。因此被告在该涉案专利所得的收益只够填平自己的人工费用而已。综上所述,被告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并且因专利所获得的利润只有2857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以及赔偿的数额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四、被告在收到法院诉讼材料之后,就立刻下架了,没有达到恶意侵权的严重程度。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话,必须要达到情况严重的条件下才能成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惩罚性赔偿于法无据,虽然原告在1688平台投诉过一次,但是对于被告来说他并不知道会产生一个恶意侵权或惩罚性赔偿的后果。在没有收到法院起诉资料之前不能认定其为恶意侵权。

经审查,本院对原、被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

裁判结果

一、被告义乌市圣某日用品厂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马某专利号为ZL202030086074.8、名称为“喷雾风扇”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义乌市圣某日用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0000元;

三、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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