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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判令对方支付全部的劳务费以及利息

作者:时间:2023-10-3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12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A公司承建了被告B公司的生产项目工程,被告A公司又将劳务工程分包给原告C公司,被告A公司至今尚欠原告C公司劳务费为28428元。

原告C公司委托山东舜翔(威海)律师事务所王静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A公司支付劳务费28428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LPR计算);2、被告B公司在欠付被告A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A公司的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A公司对尚欠原告的劳务费数额无异议,故应承担支付劳务费及逾期支付的利息的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B公司是否应在欠付被告A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A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二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可以认定,被告A公司从工程项目中撤场,双方对被告A公司已完工工程款的数额尚未决算,且原告并无证据证实,被告B公司尚欠被告A公司工程款,故原告要求被告B公司在欠付被告A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A公司的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C公司劳务费28428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财产保全费304元,由被告A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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