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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3-10-1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63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20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某某空间站项目F9-01-08地块一期(2#楼及地下室、3-1/2/3/4#楼及地下室)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某某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某某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约定原被告原已签订的《某某空间站项目F9-01-08地块一期(2#楼及地下室、3-1/2/3/4#楼及地下室)施工总承包合同》与《某某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存在矛盾的,以《某某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为准。《某某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作为承包人承包被告的某某空间站项目F9-01-08地块一期(2#楼及地下室、3-1/2/3/4#楼及地下室)施工总承包工程,工程建设规模:用地面积50,167.3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9,222.2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4,417.2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4,804.96平方米。工程承包方式:除本合同特别约定外,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发包人指令施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本合同费用包括且不限于该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金、税金、规费、第三者责任、施工安全文明、技术措施、保证工期与质量、机械进退场、资料归档等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费用。工程承包范围: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6月10日(具体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6月30日(以承包范围内整体项目毛坯竣工备案日期为准,含附属工程)。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2.8工程进度款的支付:12.8.1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12.8.2付款频率:本合同付款频率选用方案一。方案一:按节点付款(1)高层(大于6层):无预付款,全程按节点申报:预售形象节点、主体结构完成二分之一、主体封顶、向精装修总包及相关分包单位移交工作面完毕(以书面确认为准)、外立面完成且水电煤等配套单位进场施工、备案且交付。当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达到上述里程碑节点,且按双方事先约定的完成日期完成时,当期付款按50%产值比例支付,完成下一个节点后将该点之前的付款补齐至70%。后续节点之间的付款仍按50%,待下一步里程碑节点再补齐至70%。但竣工备案、交付完成,且钥匙交付完毕、临舍及工人退场完成后截止付至合同价的70%(节点的设定应结合项目实际,将相应规模的单体设置为一个付款组团,组团内的所有单体都达到事先约定的里程碑节点计划,方视为按时完成此节点)。结算审核完成后,一年内分期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余款3%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付清。(2)多层(小于6层或等于6层):无预付款。全程按节点申报:主体结构完成、向精装修总包及相关分包单位移交工作面完毕(以书面确认为准)、外立面完成且水电煤等配套单位进场施工、备案及交付。当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达到上述里程碑节点,且按双方事先约定的完成日期完成时,当期付款按70%产值比例支付,未按双方事先约定的完成日期完成时,当期付款按50%产值比例支付,完成下一个节点后将该点之前的付款补齐至70%。后续节点之间的付款仍按50%,待下一里程碑节点再补齐至70%。但竣工备案、交付完成,且钥匙交付完毕、临舍及工人退场完成后截止付至合同价的70%(节点的设定应结合项目实际,将相应规模的单体设置为一个付款组团,组团内的所有单体都达到事先约定的里程碑节点计划,方视为按时完成此节点)。结算审核完成后,一年内分期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余款3%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付清。(3)独立地下车库:无预付款。全程按节点申报:结构封顶、备案及交付。当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达到上述里程碑节点,且按双方事先约定的完成日期完成时,当期付款按70%产值比例支付,未按双方事先约定的完成日期完成时,当期付款按50%产值比例支付,完成下一个节点后将该点之前的付款补齐至70%。后续节点之间的付款仍按50%,待下一里程碑节点再补齐至70%。(4)实际支付比例以进行奖罚浮动比例管理后的支付为准,详见专用条款第12.8.3。12.8.3工程款支付比例管理以70%的支付比例为基准,到节点的付款比例将结合关键进度节点的快慢和施工质量安全好坏进行奖罚浮动比例管理。12.8.10当发包人支付至结算价款的合同款时,总承包人需把剩余质量保修金一并开据在当次发票内,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一年内,发包人支付至工程价款的97%。保修责任另签协议并预留工程价款的3%(其中40%为无渗漏、裂缝专项保证金)作为保修金。其中无渗漏、裂缝专项保证金按照本专用条款15.1条约定执行;剩余60%质量保修金按照保修满二年后支付清,满五年无渗漏、裂缝专项保证金余额在期满一月内返还。15.3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详见第12.8项。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4.2.5工程竣工结算后工程款支付按条款12.8执行。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通用条款不适用。16.2因发包人单方面原因解除合同的补偿、赔偿标准。以下各项适用于签合同的工程,发包人单方原因导致需要解除合同时的补偿、赔偿。16.2承包人违约同通用条款,补充以下条款。《某某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专项条款及通用条款还对竣工验收等各项工程内容进行了约定。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某某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原告对涉案工程组织施工。2020年8月31日,被告以某某空间站项目部名义向原告发送关于暂停施工事宜的《工程指令》,《工程指令》载明:“根据集团及事业部要求,梧州城际空间站F9-01-08地块2#、3-1#、3-2#、3-3#、3-4#及地下室(1期)因集团统筹安排需要从即日起暂停施工,具体复工时间待书面通知,请贵司接到指令后做好暂停施工期间施工现场的各种工作,谢谢配合!”涉案工程停工后,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某某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并同意由被告委托第三方机构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工程款等进行退场清算审核。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出具《某某空间站项目F9-01-08地块一期(2#楼及地下室、3-1/2/3/4#楼及地下室)施工总承包工程退场清算审核报告书》(公司编号:北京建友〔WZ-2021〕01号),该报告书审核结果为:送审金额20,883,633.62元,审定金额11,798,669.51元,核减额9,084,964.11元。该报告送审金额、审定金额、核减额包括了已施工部分(含税)、已采购未使用的施工材料(含税)、退场补偿费用(含税)三部分款项,其中审定金额中已施工部分(含税)金额为6,838,834.73元,已采购未使用的施工材料(含税)金额为1,535,068.90元,退场补偿费用(含税)金额为3,424,765.88元(包含人工+管理费补偿、窝工费、退场误工费、管理费补偿、材料补偿、调拨材料+材料运费、钢管扣件、机械补偿、塔吊租赁、挖掘机、其他零星机械费用)。2021年1月19日,原被告签订《某某空间站F9-01-08地块一期现场交接确认单》,确认双方于2021年1月19日对某某空间站F9-01-08地块一期办理完结算,根据《某某空间站项目F9-01-08地块一期(2#楼及地下室、3-1/2/3/4#楼及地下室)施工总承包工程退场清算审核报告书》,原告将现场全部移交给被告并退场。2021年1月25日,原被告及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审定金额为11,798,669.51元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确认单》上盖章确认。2021年2月,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0,000元。之后因被告一直不支付工程款给原告,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确认《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确认单》视为对其应支付原告的工程价款金额及工程质量合格的确认,并确认其尚欠原告工程款10,298,669.51元。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施工,并签订《某某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尚欠原告的工程款应于什么时候支付给原告2.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合理?应否支持?3.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4.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原告因财产保全担保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10,525元?下面围绕各个争议焦点逐一进行分析论述。

一、关于被告尚欠原告的工程款应于什么时候支付给原告问题

本案原被告签订《某某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后,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被告因公司政策调整原因,经与原告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某某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并且双方一致确认了工程于2021年1月19日办理完退场移交,于2021年1月25日一致确认涉案工程竣工结算金额为11,798,669.51元,这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二款“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二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规定,本涉案案工程因被告的政策调整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及解除合同,原告依法享有向被告主张支付已完成工程款及赔偿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的相关损失及实际费用的权利,经原被告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款11,798,669.51元,已包括了退场补偿费用(含税)3,424,765.88元(包含人工+管理费补偿、窝工费、退场误工费、管理费补偿、材料补偿、调拨材料+材料运费、钢管扣件、机械补偿、塔吊租赁、挖掘机、其他零星机械费用),该结算金额应视为原被告对原告已完成涉案工程的工程价款及因被告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而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及实际费用的结算确认,原被告结算后,被告只支付了1,50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0,298,669.51元,被告应依法支付给原告。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10,298,669.51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抗辩涉案工程欠款尚未具备付款条件,且工程款欠款需扣除质量保修金等,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因被告内部政策调整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继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并对原告已完成工程量、工程质量合格以及对原告造成的相关损失及费用进行竣工结算确认,原告退场将工程移交被告,应视为原被告对解除合同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的最终结算确认,且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在被告被告庭审中亦明确承认涉案工程项目目前仍处于停建状态,什么时候再建尚未有定论,故关于涉案工程款结算及质量保修金返还问题,并不符合《某某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关于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质量保修金等相关约定情形,依法不应适用上述约定条款,故对被告的辩解,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合理及应否支持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和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规定,虽然涉案工程尚未全部竣工交付使用,但原被告协商解除合同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确认,故被告应于2021年1月25日支付工程款10,298,669.51元给原告被告逾期不支付工程款,应依法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逾期付款利息计算应从2021年1月26日起,以被告实际尚欠原告的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直至被告付清工程款欠款之日止。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907,541.69元(以10,298,669.5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暂计算利息至2021年8月20日),并继续以10,298,669.5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因原被告并无约定逾期付款按四倍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故法院原告关于逾期付款利息主张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对超出合理部分利息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三、关于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关于原告主张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原告有权就其施工的某某空间站项目F9-01-08地块一期(2#楼及地下室、3-1234#楼及地下室)工程的拍卖或折价所得在工程款10,298,669.51元的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原告因财产保全担保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10,525元问题

原告因本案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函进行财产保全担保,而需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10,525元,对于该费用的支出,原被告在《某某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及解除合同时均无约定,且被告不予认可,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辩解不应承担上述保险费用,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0,298,669.51元给原告;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述工程款10,298,669.51元的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被告尚欠原告的工程款金额为基数,从2021年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计至被告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三、原告有权就其施工的某某空间站项目F9-01-08地块一期(2#楼及地下室、3-1234#楼及地下室)工程的拍卖或折价所得在工程款10,298,669.51元的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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