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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告方代理律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金寨县公安局注销第三人身份登记信息及撤销金寨县公安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作者:时间:2023-12-2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70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 储修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安徽XX律师。

被告:金寨县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法定代表人: 陈X,系该局党委书记、督察长,主持金寨县公安局全面工作。

出庭负责人:李XX,系该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 伍XX,金寨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中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XX,安徽XX律师。

第三人:储XX,女,199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红石社区小店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扬展,安徽XX律师.原告储修政与被告金寨县公安局、第三人储XX户籍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 2023 年 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储修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被告金寨县公安局出庭负责人李XX及其委托诉讼伍XX、张XX,第三人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房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注销第三人为储XX养女的身份登记信息及撤销被告出具的第三人储XX为储XX养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储XX是堂兄弟关系,储XX患有痴呆,没有民事行为能力。1991年 1月2日,储XX父亲储士家以书面形式嘱托原告,在其去世后担任储XX的监护人,“全权支配(储 ) 修忠所有财物,其它人无权干涉,待 (储 ) 修忠百年之后,其全部财产也应由你或你的后孙继承”。 1991 年 12 月,储士家去世,自此,被告的日常生活全部由原告供给,相关财产亦由原告全面监护。2010 年前后,储XX被送进养老院,但日常供给仍由原告负责。2019 年6 月,储XX去世,被安葬在原告的山场。 2013 年储XX的房屋被政府依法征收,按照规定,储XX于 2016 年9月 30日取得了位于金寨现代XX安XX的房屋所有权。2022年6 月第三人利用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信息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在金寨县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并于 2022 年 6 月8 日取得了金寨现代XX安置三区 9 栋 1003 室不动产登记。被告的户籍登记及证明行为,已妨害了原告的财产继承,请求予以撤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辩称: 1.储修政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3. 原告要求被告“撤销给公证机关的证明”无法律依据;4.公安机关在为储XX、储XX办理户籍登记时,将储XX与户主关系栏中填写“父女”,有事实依据。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称: 

1. 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诉请注销户籍登记已超过起诉期限;3. 原告诉请撤销的亲属关系证明不具有可诉性。

经审理查明: 1999 年 10 月 6 日被告金寨县公安局根据案外人储XX的申请及原金寨县江店镇三里井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将储XX于 1994 年 2 月 28 日拾的一女婴修XX登记为储XX养女。2022 年 5 月 30 日被告根据户籍档案出具修XX为储XX养女的亲属关系证明。第三人修XX利用上述户籍登记信息及证明办理了房产继承及过户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 

1999 年 10 月6 日被告金寨县公安局根据案外人储XX的申请及原金寨县江店镇三里井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将修XX登记为储XX养女。登记行为已超过 20 年,原告要求撤销,已过五年最长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2022 年 5 月 30 日被告出具修XX为储XX养女的亲属关系证明,是被告根据 1999 年 10 月6日户籍档案的复述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亦应不子受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不应受理的案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案件截定:

驳回原告储修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子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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