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先生 - 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兰州市xxxx号。xxxx年xx月xx日被取保候审。
2. B先生 - 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兰州市xxxx号。xx年因非法拘禁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xx年刑满释放。xx年xx月xx日被取保候审。
3. c先生 - 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兰州市xxxx号。xx年xx月xx日被刑事拘留,xx月x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xxx看守所。有多次犯罪记录。
被告人A先生、B先生、c先生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起诉。A先生于2009年从已故某某处质押仿“六四”式手枪一把及子弹一发,后转借给B先生,B先生又转借给c先生。经司法鉴定,该枪支对人体具有杀伤力。
·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据,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 A先生辩解警方扣押的枪支不是自己的。
· B先生和c先生对指控无异议。
· A先生的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并请求考虑其自首情节。
1. a女士(c先生妻子)的证言。
2. b女士(A先生之妻)的证言。
3. 扣押物品清单。
4. 辨认笔录。
5.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6. 被告人的供述。
7. 兰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检验报告。
· A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B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 c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因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的枪支而被判罪。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视了证据的收集与质证,确保了判决的公正性。A先生和c先生因自首情节得到了从轻处罚,而B先生因自愿认罪也获得了酌情从轻处罚。此案例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于自首和认罪态度的积极评价,以及对非法持有枪支行为的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