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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xxx法院非法持有枪支案

作者:时间:2024-06-2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62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信息:

1. A先生 - 男,xxxxx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兰州市xxxx号。xxxxxxxx日被取保候审。

2. B先生 - 男,xxxxx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兰州市xxxx号。xx年因非法拘禁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xx年刑满释放。xxxxxx日被取保候审。

3. c先生 - 男,xxxxx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兰州市xxxx号。xxxxxx日被刑事拘留,xxx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xxx看守所。有多次犯罪记录。

案件概述:

被告人A先生B先生c先生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起诉。A先生2009年从已故某某处质押仿六四式手枪一把及子弹一发,后转借给B先生B先生又转借给c先生。经司法鉴定,该枪支对人体具有杀伤力。

审理过程:

·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据,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 A先生辩解警方扣押的枪支不是自己的。

· B先生c先生对指控无异议。

· A先生的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并请求考虑其自首情节。

证据清单:

1. a女士c先生妻子)的证言。

2. b女士A先生之妻)的证言。

3. 扣押物品清单。

4. 辨认笔录。

5.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6. 被告人的供述。

7. 兰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检验报告。

法院判决:

· A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B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 c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上诉权利: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

案例分析: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因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的枪支而被判罪。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视了证据的收集与质证,确保了判决的公正性。A先生c先生因自首情节得到了从轻处罚,而B先生因自愿认罪也获得了酌情从轻处罚。此案例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于自首和认罪态度的积极评价,以及对非法持有枪支行为的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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