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
【被告】李某某
【案件简介】2023年,被告一雇佣原告从事房屋粉刷工程,原告按约完成了工程义务,后被告一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被告一欠付原告58,000元,承诺2023年11月5日前支付20,000元,2023年11月15日支付38,000元。如有违约,每天按欠款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
然而,还款到期后,被告一仅向原告还款30,000元,仍欠付28,0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仍拒绝归还欠款,因被告一拒绝履行到期还款承诺,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已使用多种方式催促被告,但是被告认为归还钱款。故原告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欠款28,000元;
2.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200元(按照合同约定,每天按欠款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自2023年11月15日起至两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19日,违约金暂计为28,000×3%×5=4200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承担。
【诉讼结果】胜诉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8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3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为止,按照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律师点评】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支付义务,通过法院诉讼途径,原告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