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
【被告】镇江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件简介】2023年11月1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当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转账定金2万元。2023年11月17日,原告按约到被告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仅向原告出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合同,原告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合同中的约定条款不合理,提出合理磋商要求,但被告拒不同意修改,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11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告函》,要求被告按约履行义务,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原告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认购协议书》;
2.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返还定金2万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结果】调解结案,被告向原告退还定金1万元。
【律师点评】双方事后对于商品房合同的主要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故合同最终未能履行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四条,被告应当将定金返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