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被告】吴某某
【第三人】无锡某公司
【案情简介】2022年9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股东退股协议书》,约定原告将持有第三人的1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配合原告履行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等手续。
然而,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办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但被告一直拖延履行,至今仍未办理变更。故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原告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 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股东退股协议书》,即共同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手续;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结果】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原告持有的第三人名下的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
【律师点评】
一、案涉《股东退股协议书》合法有效。
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9月8日签订的《股东退股协议书》,均是签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该协议明确约定: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二、原告的股东权利义务自2022年9月8日终止。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9月8日签订的《股东退股协议书》,该协议明确约定: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日,原告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因此,原告的股东权利义务自2022年9月8日终止。
三、被告应按约配合原告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手续。
本案中,根据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9月8日签订的《股东退股协议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规定,被告应按约配合原告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手续,并履行注销原告的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