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X公司承包中南世纪城建设,将该工程分包给何某、陈某,何某先后在原告赵某处租赁吊篮使用,完工后结算支付部分款项外,原告主张还需支付55000元租赁费及相应利息。 该案主要是证据准备不充分,没有形成有利的证据链。 在证据准备中,原、被告对证据的使用和主张的角度不一,作为被告需仔细审核证据,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反驳对方的观点,并进而驳回对方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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