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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股权骗局,“原始股”的一场骗局,维权路艰!

作者:时间:2022-11-2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53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事实经过:

最近几年,网络上的“原始股骗局”层出不穷,各种名目让人眼花缭乱,许多投资人都十分看好原始股的价值前景,渴望一夜暴富。“公司上市发售原始股”,听起来千载难逢,其实大多是不法分子向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大肆兜售所谓“原始股”的一场骗局。上当者不计其数,其中不乏在股市中闯荡多年的老股民,还有教授、企业管理者等。受骗者一旦上当,尽快寻找维权之路,找到专业团队哲灵法援寻求追回资金。

孙大姨退休后一直从事炒股,有一定的炒股经验,但是在2021年12月底,加入了一个QQ群,有人在该QQ群里推送A公司将要上市,A公司的股东B公司的工作人员向群内人员兜售所谓“原始股”,孙大姨便一时激动报了名,给B公司转账20万元,B公司工作人员给孙大姨邮寄了空白合同,孙大姨的丈夫发现此事,表示不要钱,可能不合法,风险很大,而且在网络上查到有关报道称该项目可能涉嫌违法,后来孙大姨便来咨询了律师,律师初步判断此事不妥,建议先报警,孙大姨报警后,公安认为双方之间有合同属于民事纠纷不予受理。孙大姨便委托律师进行民事诉讼,律师向其释明了相关风险后接办了此案。

二、律师观点

1、本案虽然孙大姨将钱款先转到B公司,后B公司邮寄合同,但是B工邮寄的空白合同与双方之前议定的内容并不一致,应视为新的要约,孙大姨有权拒绝签订,双方之间合同并未成立,另外,B公司答应退款,因此,孙大姨有权要求B公司退款。

2、B公司系有限合伙企业,律师在起诉时申请法院冻结B公司及其合伙人的账户,B公司得知后主动联系调解,最终双方在法院达成调解,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孙大姨的利益。

3、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88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89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0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律师建议:

在此,本律师忠告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更何况这种陌生的QQ群、微信群,天上不会掉馅饼。投资前也一定要做到一学、二看、三研究、四讨论,一旦受有损失,维权之路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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