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7日12时,王XX因村委发放的人口费、口粮钱等问题持菜刀前往村会计家,持菜刀将受害人双手、脖子看上,经鉴定受害人属轻伤二级。2020年4月18日,王XX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3日,王XX被取保候审。 2020年9月24日,因被申请人王XX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的通知后,遂指派山东XX委派律师对王XX给予法律援助。山东XX指派孙X作为王XX的代理律师。 接案后,孙X律师及时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申请人王XX,详细了解本案情况并认真分析了此案,积极准备材料。王XX系福山区某村村民,1959年出生,系听力残疾,其老伴儿系精神残疾,生活无法自理,并且家庭情况特殊,王XX家庭是低保户,王XX老伴儿是精神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无劳动能力,需要王XX照顾,如果王XX不在,对王XX的老伴的精神上以及生活上必将产生极大地影响。 律师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全程以文字形式与王XX沟通,工作量比较大,好在沟通时还比较顺利,有利于律师充分为其辩护。 【案件点评】 该案的发生事出有因,根本原因是王XX的口粮钱、人口钱发放问题,王XX系低保户,王XX与受害人是同村村民,受害人系村会计,受害人村委作为老百姓选举出来的基层自治组织的成员,应尽心尽意为本村村民做实事,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而被害人在王XX的口粮钱、人口钱发放问题上,不但没有起到帮助作用,反而推诿,甚至拒绝发放,无奈王XX到政府反映,却被政府门卫拒之门外,王XX多方求助得不到解决,甚至连答复都没有,迫于无奈,王XX采取了错误的做法,给受害人造成了人身损害,在此,表示歉意,王XX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因王XX系听力残疾,根本听不见,另外王XX及其老伴均无电话等通讯工具,王XX主动来到村书记家投案,由村书记的妻子报警,王XX的行为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王XX案发后至到案前始终配合,没有逃跑的情形,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如实供述,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基于以上两点,王XX的行为构成自首。 作为弱势群体,尤其是王XX这样的听不见的人群,法律意识淡薄,四处求助,得不到答复,一时想不开,犯下难以弥补的错误,也希望凡是冷静,不要作出令自己后悔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