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的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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