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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被告***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作者:时间:2023-10-1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85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不当得利8107.48元,并按照年利率3.7%(一年期LPR)支付自2022年6月3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20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了一台奥迪Q5L40TFSI豪华动感型汽车,裸车价3290000元,购置税(估算)14500元,保险费8000元,综合服务费500元,市政府补贴2000元,经开区政府补贴2000元,被告退3000元油卡,以上购车总价为345000元,一家全包无其他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以现金的形式向被告支付了100107.48元,以农行贷款的形式向被告支付了260000元,合计36010.48元。除被告退给原告的3000元油卡,政府合计4000元补贴外,被告仍多收取了8107.48元的购车款。基于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至今仍未退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2022年6月20日,双方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案涉车辆售价329000元,车辆定金59500元,剩余车款270000元向建设银行贷款,装潢总价0元,咨询服务费0元。该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格329500元应为车款329000元及综合服务费500元。同日,双方签订的报价单确定车价329000元,购置税(估算)14500元,保险费8000元,综合服务费500元,合计352000元。后因建设银行未通过贷款审批,转而到农业银行贷款。而提交给农业银行办理贷款的《汽车销售合同》中,调低了车辆销售价格为322500元,新产生了装潢费用(附加销售项目)7500元、咨询服务费(综合服务费)4060元。本院认为,上诉人***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价格调低的必要性及两项新发生费用的合理性,故对于该份《汽车销售合同》中载明的相关价款不予采信。上诉人***公司在转换银行办理贷款过程

  中,未与购车人充分协商,未取得购车人的明确同意,利用优势地位,使被上诉人曹某缴纳了高于原约定包干价的款项,对于超出的部分应予返还。

  综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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