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24)闽0203民初*****号申请人阮XX与被申请人阮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阮XX于2024年*月**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阮XX名下价值5000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并由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提供担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福建XX律师
经法院审查,认为阮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阮XX名下价值5000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阮XX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此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该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综上所述,该裁定书对阮XX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并明确了相关执行事项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