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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助卖家追索货款胜诉24万余元及利息

作者:时间:2022-07-0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71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大连XX产品交易市场梦馨水产品批发处,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XX。

经营者: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707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原告大连XX产品交易市场梦馨水产品批发处与被告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1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XX产品交易市场梦馨水产品批发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XX产品交易市场梦馨水产品批发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41000元;2.支付自2018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初到原告处购买海鲜品,累计拖欠货款24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123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王XX买海鲜礼盒尚欠241000元,被告签字,截止诉讼当日,被告未偿还该笔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王XX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内容为买海鲜礼盒尚欠241000元,欠条注明日期为20201231日;2.原告称被告于2018年在原告处购买海鲜礼盒及海鲜冻品10余次,共计货款456780元,海鲜冻品的款项被告已结清(215780元),剩余241000元未结,也未形成书面欠条,原告于20201231日找到被告,在被告家中要求被告出具书面欠条,内容由原告经营者张XX书写,签字及日期由被告本人书写;3.原告以原、被告聊天记录、20201216日及1230日谈话录音为凭主张原告已将供货明细发送给被告确认,被告承诺付款但一直未付;4.原告称被告应在20181月份上门取货,承诺三、两天就还款,故其认为被告应自20183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订立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双方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海鲜产品支付部分价款且出具欠条,明确欠款数额,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有权以被告签字确认的欠条原件为凭将被告诉至法院。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41000元一节,因原告主张的此数额与被告出具的欠条中载明的货款数额一致,已经被告签字确认,在被告无相反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自20183月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一节,因买卖合同双方交易时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交付货物时应支付货款,未按时付款原告存在利息损失,但因原告并无被告确认收货时间的相应凭据,且在双方就货款结算形成欠条时仍未明确付款时间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自20183月起算利息依据不足,考虑到原告确实存在利息损失,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条具有主张货款的意思表示,故本院酌情以欠条出具之日为付款期限并起算逾期利息为宜。又因20198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本院庭审时已向原告释明,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此标准取消后由法院按新标准依法确定,故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其中自20201231日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4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予以调整。被告王XX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XX产品交易市场梦馨水产品批发处货款241000元,并自20201231日始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大连XX产品交易市场梦馨水产品批发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458元,保全费1725元,合计4183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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