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X向本院提出诉讼: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
欠款50万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占用资金损失:
以5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4.6%从2022年12月31日起计
算至完全支付之日,起诉之日暂计:18250元。事实与理由: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系南昌市XX国博商五
地块(位于南昌市新建区绿地博览城XX)承建商,两被
告将其中部分楼栋的装修油漆工程中工作让原告完成。原告
按被告要求完成工作。2021年1月28日经双方结算金额为
585379.5896元。被告只能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被告承诺
逾期付款期间向原告承担利息违约责任。在2022年12月31
日书写欠条,确认工程款及利息共计欠原告50万元。经原告
多次催讨无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
法之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判决如下:
一、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X支付装修款304029元及利息(以
304029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款项
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程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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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44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
告***集团有限公司、张X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
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
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
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
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
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
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